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免与同罪抄
免与同罪抄(主君耳入此法门免与同罪事)
文永十一年九月 五十三岁作
与四条金吾        
别名:与同罪事  
  钱二贯文,敬领。
  有情第一之财,无逾于命。夺此者,必堕三途。是以,轮王持十善,其始为不杀生戒;佛于小乘经之始,说五戒,其始为不杀生戒。大乘、梵网经之十重禁,其始不杀生。法华经寿量品,当于释迦如来不杀生戒之功德之品。杀生者,三世诸佛弃之,六欲天亦不为守护。此由世间学者知之,日莲亦粗粗知之。
  但杀生有其详细。彼被杀者之失有轻重。杀我父母、主君、我师者,如还害之,虽同是杀生之罪,重罪还为轻罪,此世间学者之所知。但供养法华经之敌,纵身是大慈大悲之菩萨,必堕无间地狱。五逆之罪人,怨彼者,必受生人天。
  仙豫国王、有德国王,讨伐五百、无量法华经之敌,今成释迦佛。其弟子迦叶、阿难、舍利弗、目连等无量眷属,是彼时作先锋、破敌阵、或杀、或害、或随喜之人也。觉德比丘成迦叶佛,其时是劝有德国王等,对法华经之敌,须视之如父母宿世之仇,是大慈大悲之法华经行者也。
  今世与彼之世相当。国主若见用日莲之言,当亦贤同彼等矣,不但未见用,反伙同法华经之敌,举一国而责日莲。上自一人,下及万民,皆成胜于五逆之谤法人矣。各各亦是彼之同党,心或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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免与同罪抄 53 四条金吾 身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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